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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2002] 10:03 光宇國際集團科技<01043> - 公告及復牌 (2)
認購股份數目:

相等於配售代理成功配售之配售股份總數,最多為35,000,000股股份,佔本公司現有已發行股本約9.64%,及佔本公司經認購事項擴大後已發行股本約8.79%。

認購事項之條件:

認購事項須待以下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

(i)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准認購股份上市及買賣;及

(ii) 配售事項完成。

完成認購事項:

認購事項將於認購事項之條件達成後之營業日完成,該日將不遲於配售協議後14日。倘認購事項並無於配售協議日期後14日內完成,則本公司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之關連交易規定。

發行新股份之授權:

認購股份將根據本公司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九日召開之股東週年大會所通過之決議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而發行,該授權足夠發行認購股份。

權益:

認購股份於繳足股款後將在各方面與現有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權益。

(C) 一般事項

配售價及認購價:

每股股份2.15港元之配售價及認購價,較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即緊接股份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八日暫停在聯交所買賣前一天)股份於聯交所所報收市價2.30港元折讓6.52%,及較截至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即緊接股份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八日暫停在聯交所買賣前一天)止前連續十個交易日股份於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2.37港元折讓約9.28%。配售價及認購價乃分別經宋先生與配售代理以及宋先生與本公司公平磋商後釐定。董事認為配售價及認購價均屬公平合理。

費用及開支:

根據配售協議,宋先生須向配售代理支付配售費,及有關已售票據及過戶文件之全部賣方須付之香港印花稅、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就中央結算系統交易而徵收之轉讓人費用,以及所有經紀費、證監會交易徵費(如有)及聯交所交易費(如有)。配售代理所招致之全部法律費用及開支均須由宋先生承擔。然而,宋先生有權獲本公司就該等費用及開支作出彌償保證。

主要股東:

於本公佈日期,宋先生持有251,527,300股股份,佔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69.28%。緊隨配售事項完成後,宋先生之股權將減至216,527,300股,佔本公司現有已發行股本約59.64%。緊隨認購事項完成後,宋先生之股權將回復至251,527,300股股份,佔本公司經擴大已發行股本63.19%。

所得款項用途: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主要從事充電電池及電池相關配件之研發、製造及銷售,以及在中國大陸製造電力控制設備。

假設配售股份悉數配售,認購事項之所得款項淨額估計約73,000,000港元,其中約人民幣40,000,000元將用作擴充本集團之鋰離子電池生產設施,約人民幣20,000,000元將資助本集團位於中國哈爾濱之密封鉛酸蓄
電池設施之擴充計劃。餘額將用作本集團之營運資金。

進行配售事項及認購事項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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